
| • 优惠政策: |
| 类 别 | 优 惠 政 策 | 内资 | 外资 | 执行依据 |
| 生产性企业 |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 √ | 南府[2002]114号 | |
| 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堤围防护费实行"免二减三" | √ | √ | 佛府
[2003]11号 | |
| 免收生产性企业工业用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 √ | √ | ||
| 对高新技术项目或注册资本500万-1亿美元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在现行土地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0%~60% | √ | √ | ||
| 产品出口企业 | "免二减三"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南府
[2002]114号 | |
| 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 √ | 南府
[2002]114号 | |
|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 ||
| "免二减三"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 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 √ | |||
| 先进技术企业 | "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南府[2002]114号 | |
| 本园区及
入园企业 |
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国内著名大企业到区内投资的,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可享受"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审批,实行特殊的地价优惠 | √ | √ | 地方性
优惠政策 |
| 因佛山市南海区属国务院公布的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凡在南海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27%征收(其中24%上缴国税,3%上缴地税) | √ | |||
| 凡在本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首三年房产税 | √ | |||
| 环保企业 | 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国产设备的投资的40%在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设备加速折旧办法 | √ | 南府
[2002]114号 | |
| 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设备,其净收入收入≤30万元,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征税 | √ | √ | ||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且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 √ | √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推行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制度 | √ | √ | 南府[2002]152号 |
补充:
| 一、人才引进:园区内的企业,调入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免缴人才引进 服务费,其本人及配偶,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可直接到公安局办理常住人口入户手续,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南府〔 2002 〕114 号)。 |
| 二、 园区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环函 〔2001〕293 号)。 |
| 三、 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享受有关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优惠 政策(粤府函 〔 2002 〕5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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